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福州市国有房产中心印发关于逐步优化公共租赁住房租后监管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的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办理告知单精神,完善我市公租房租后长效监督管理机制,现将《关于逐步优化公共租赁住房租后监管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市国有房产中心将初步复核情况转四城区房管局核定,由四城区房管局作出认定保障资格的决定,明确保障类型、保障标准、保障范围内人员等关键信息反馈市国有房产中心。逾期未提出异议或异议经复核不成立的,由四城区房管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暨限期腾退公租房或取消保障资格暨终止发放租赁补贴的行政决定并送达保障家庭,同步抄送市国有房产中心。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福州市国有房产中心印发关于逐步优化公共租赁住房租后监管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的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办理告知单精神,完善我市公租房租后长效监督管理机制,现将《关于逐步优化公共租赁住房租后监管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市国有房产中心将初步复核情况转四城区房管局核定,由四城区房管局作出认定保障资格的决定,明确保障类型、保障标准、保障范围内人员等关键信息反馈市国有房产中心。逾期未提出异议或异议经复核不成立的,由四城区房管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暨限期腾退公租房或取消保障资格暨终止发放租赁补贴的行政决定并送达保障家庭,同步抄送市国有房产中心。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福州市国有房产中心印发关于逐步优化公共租赁住房租后监管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市办理告知单精神,完善我市公租房租后长效监督管理机制,现将《关于逐步优化公共租赁住房租后监管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根据国家、省相关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租后管理工作要求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完善福州市中心城区住房保障体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榕政综[2020]49号)、《逐步加强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管理工作的方案》(榕政办规[2022]6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优化完善我市公租房租后监管工作机制,提高租后管理上的水准,实现公租房租后监管常态化、全覆盖。进一步规范公租房日常使用管理,确保相关工作长效开展、阳光运作、公平公正。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鼓楼、台江、仓山、晋安中心四城区公租房保障家庭(不含经人社部门审核的人才住房保障对象)。人才住房保障对象租后管理细则由市人社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市国有房产中心要加大宣传力度,依托住建部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租房信息系统”),并通过省、市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以下简称“汇聚平台”)、可信身份认证系统、现场物业管控和畅通举报渠道等加强动态监管。对疑似不符合保障条件、违规使用公租房以及危及人身、财产和房屋安全的行为(线索),及时开展调查、处置并督促落实整改。
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要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系统和汇聚共享平台的衔接机制。对处于保障中的公租房共同生活的亲属取得其它住房的(含一手房和二手房买卖、继承、赠予、拆迁安置等),要暂缓办理网签备案或不动产登记。市国有房产中心及时启动资格核查工作,共同推进监管关口前移。
1、复核对象。严格执行公租房信息系统的“365天”复核周期制,即:在保障家庭取得保障资格后或上一次年度复核后的365天内一定得完成新一轮年度复核。对距离保障资格登记或上一次年度复核结束的时间达到9个月的保障家庭一律启动新一轮年度复核。
同时,家庭收入、人口数量、住房、车辆情况等发生明显的变化,疑似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立即列入复核范畴。
2、申报材料。优化、简化申报材料,实行“一张表”申报制度。保障家庭只需承诺诚信申报,如实填写《福州市中心城区公租房保障家庭动态申报信息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附后),并签署授权承诺书(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有权单位做脸面信息采集、入户巡查、大数据筛查等);无需提供收入、住房等证明材料。
①收件初审。市国有房产中心负责每年组织保障家庭填报《申报表》,同步依托公租房信息系统与汇聚平台,对接省民政厅经济核对中心、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车辆管理部门等,着重围绕保障共同生活的亲属的收入、不动产、车辆、婚姻状况、人口数量等情况启动数据筛查、比对;经申报或筛查比对疑似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市国有房产中心告知有关保障家庭,保障家庭如有异议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异议及佐证材料。
一是符合保障条件且共同生活的亲属无变化的。市国有房产中心继续对保障家庭履行租赁合同或补贴协议;合同到期的,市国有房产中心按规定予以续签。
二是符合保障条件但共同生活的亲属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市国有房产中心将初步复核情况转四城区房管局核定,由四城区房管局作出认定保障资格的决定,明确保障类型、保障标准、保障范围内人员等关键信息反馈市国有房产中心。
三是疑似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市国有房产中心将初步复核情况转四城区房管局核定,涉及收入方面问题的由区民政局复核认定后反馈区房管局。经核定符合保障条件的,按前述两种情形处理。
经核定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四城区房管局作出拟取消保障资格告知书并送达保障家庭,同步抄送市国有房产中心。保障家庭可在告知书送达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区房管局提出异议申诉并提供佐证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或异议经复核不成立的,由四城区房管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暨限期腾退公租房或取消保障资格暨终止发放租赁补贴的行政决定并送达保障家庭,同步抄送市国有房产中心。异议经复核成立的,由四城区房管局作出认定保障资格的决定并送达保障家庭,同步抄送市国有房产中心。
③经市国有房产中心通知,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度申报的保障家庭,视为瞒报,由市国有房产中心转有关区房管局启动取消保障资格程序。
由定向单位负责资格复核认定,每年9月前反馈市国有房产中心,确保相关年度复核工作进度符合公租房信息系统“365天”的周期制。不符合保障条件或不再承租公租房的,由定向单位牵头,市国房中心配合督促及时清退。
1、市国有房产中心牵头,会同物业服务企业,乡镇(街道)、社区配合,每年完成两轮全覆盖入户巡查,建立健全入户巡查台账机制,及时将入户巡查有关的资料录入公租房信息系统。
2、市国有房产中心要加快公租房小区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建设,同时通过汇聚平台了解承租人自来水使用情况,进行数据分析、预警,立即处理转租、转借及长期空置等违约行为,并做好相关取证及证据保存工作,转有关区房管局依法处罚并启动清退程序。
3、定向配租房源的入户巡查以定向单位自查为主,巡查结果分别于每年5月前、11月前反馈市国有房产中心。
经复核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由市国有房产中心在复核结束后次月内与保障家庭完成合同续签。租金标准按合同续签当年的政策规定执行,合同期内保障标准、户型、租金原则上不作调整;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住房救助对象可向市国有房产中心申报后,免收租金和物业服务费。
合同续签时,承租小于保障标准的户型房源,按榕政综[2014]221号规定减免租金。承租大于保障标准的户型房源,原则上在原承租房源小区或邻近小区内按保障标准调换,保障家庭不同意调换房源的,超出标准面积的部分按市场租金缴纳。因房源不足暂未调整期间,超出标准面积的部分仍按公租房租金标准收取。
市国有房产中心收到四城区房管局抄送的取消保障资格暨限期腾退公租房,或取消保障资格暨终止发放租赁补贴的行政决定后,立即解除相关合同,对实物配租的家庭,督促、规劝其腾退公租房;对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立马停止发放补贴。其中,不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情况,经复核确定不符合租赁条件的家庭但确无其他住房的,可申请继续承租;获得其他住房但主动申报的,在新房未交付前或因继承获得的房产不具备居住条件,可申请继续承租;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情况的家庭,应立即腾退。
保障家庭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市国有房产中心应要求保障家庭履行行政决定。经督促拒不履行的,由市国有房产中心函告原行政决定作出单位,原行政决定作出单位向保障家庭进行催告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不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情形,经复核确定不符合租赁条件的家庭,在行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租金按原合同租金计算。搬迁期满仍未腾退的,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允许继续承租公租房的,按照市场行情报价缴纳租金;不允许继续承租且拒不腾退的,依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和社会租赁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建议(试行)》的规定,按市场租金的2倍缴纳租金。
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情形的家庭,自行政决定中认定的虚报、瞒报情形发生之日起补缴市场评估租金或退还租赁补贴。超过腾退期限的,按市场租金的2倍缴纳租金。
保障家庭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行政复议期限内、行政诉讼时效期间以及行政复议、诉讼审理期间,租金暂按原合同租金标准收取。行政复议或诉讼维持原决定并生效后,承租人应按前述要求补足或退还相关款项。行政复议或诉讼撤销原行政决定的,四城区房管局应告知市国有房产中心,由市国有房产中心继续实施保障或补发此前停止发放的租赁补贴。
对因拒不履行上述行政决定,被列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象的承租人,由四城区房管局报市房管局汇总定期转市发改委,计入个人信用档案,符合列入公租房保障领域失信名单的,实施相应惩戒。具体惩戒措施由市房管局会同市发改委另行制定。
五、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原有政策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政策解读:保障共同生活的亲属系福州市城区户籍(鼓楼、台江、仓山、晋安)的,名下可拥有不超过人均15平方米的住房;保障共同生活的亲属非福州市城区户籍的,名下不得拥有福州四城区的住房。
政策解读:购车金额不得高于25万(含)或排量不得高于2.4L/2.0T(含),家庭不止一辆车的将合并计算。
收入情况:将所有保障范围内共同生活的亲属可支配收入合并计算,本户保障家庭的上年度人均年收入为元(已扣除个人缴交的各类保险金、公积金和纳税款)。
本人经本公租房所有共同申请人授权、代表本公租房保障家庭郑重作出以下承诺与授权:
一、已充分了解我市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规定,每年主动申报家庭收入、住房、人口、车辆等情况,保证如实填写、申报有关信息和相关材料。如未在市国有房产中心通知的限期内进行年度申报,或有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等相关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等情况,同意接受取消保障资格及相关处罚等处理。
二、授权并愿意接受和配合市国有房产中心、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等相关的单位对本人及保障共同生活的亲属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共同生活的亲属身份信息、脸面识别信息、收入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等)采取包括脸面信息采集筛查、入户调查、到相关的单位进行核查、大数据平台筛查、调阅相关有权单位信息等方式来进行比对、审核,同意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开、公示或公布有关信息(对个人身份信息进行部分屏蔽、脱敏处理)。
三、承诺按市国有房产中心的通知及时办理配租或租赁补贴发放相关手续,在轮候、租赁公租房或领取公租房租赁补贴期间,按照我市公租房政策规定及公租房合同(租赁补贴协议)约定条款履行保障家庭义务(具体义务内容见合同范本,详情登录《关于发布〈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福州市四城区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协议〉范本的公告》了解)。
四、如有违上述承诺,自愿接受包括取消公租房保障资格、限期腾退公租房(终止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按市场评估租金标准的一定倍数缴交租金(罚金)、纳入信用体系黑名单等相应处理。
注:授权和承诺人(签名并加摁手印,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承诺、授权,签注“某某代某某”)
一、《福州市中心城区公租房保障家庭动态申报信息表》内所有栏目均须填写,申报表内相关栏目中的括号由填表人在对应的选项打“√”予以明确,与申请共同生活的亲属真实的情况无关的栏目应在填写处划线以示注销,不得留空。
1.“共同生活的亲属”栏填写主申请人及其成员关系,如:之妻、之夫、之子、之女。保障共同生活的亲属以填报之日的情况为准,填写本家庭原保障范围内所有共同生活的亲属及新增成员,新增成员仅限主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不包含别的亲属。
2.家庭成员发生明显的变化的请在该共同生活的亲属对应的“新增/减员”一栏填写“新增”或“减员”,并在“变化原因”一栏注明“出生”、“结婚”、“离异”、“死亡”、“扣减成年子女”等原因并提供对应的证明材料原、复印件各一份(出生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死亡证),新生儿在身份证栏填注生日。
3.属于民政认定的特困、低保、低保边缘等住房救助对象的,在“是否兜底保障对象”一栏填写“是”。
5.“文化程度”栏非在校学习的填“博士(含等同于博士的学历,下同)、硕士、本科、大专、中专(含中职、中技)、初中、小学、半文盲、文盲”,在校生注明在读阶段,如“幼儿园、高中生、博士研究生等”。
6.所属群体:⑴60周岁以上老人;⑵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⑶农民工;⑷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⑸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⑹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特殊贡献奖励;⑺退伍军人;⑻现役军人家属;⑼建档立卡贫困户;⑽居住证持有人;⑾消防救援人员;⑿市级劳模;⒀省部级以上劳模;⒁环卫行业职工;⒂公交行业职工;⒃教育行业职工;⒄卫生行业职工;⒅优抚对象;⒆其他群体。上述群体中:同时具备上述两类或两类以上属性的共同生活的亲属,选择一项填写。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的是独生子女去世或残疾且未再生育、领养子女的家庭;农民工指的是在我市城区工作的外地户籍农业人口。
7.“工作(学习)单位”栏填写工作单位(含全职、兼职、实习单位)或学校全称,无业的填写“待业或失业”,离退休人员填写“离退休”并注明原工作单位,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的填写“灵活就业”。
三、申请共同生活的亲属收入情况中,属于个体工商户的,其工薪收入证明栏中填写经营性收入;收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单位发放的人员(即存在更换工作或兼职情况的人员),须将上述收入合并计算。离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须持有经年检的失业证)的收入情况按离退休金和失业救济金发放金额填报。
四、城市低保、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失独家庭、无偿献血奉献奖获得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军人军属、残疾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军人遗属等群体,提供相关证件(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