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日期: 2025-01-06 20:02:35 作者: 新闻动态

  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研究贯彻执行。

  搞好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工作,防治环境污染,保持城乡生态平衡,是目前乡镇企业未来的发展中的一个新问题,请你们按照国务院文件规定的精神,加强对乡镇、街道企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合理的安排布局,并由环保部门组织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乡镇、街道企业的现状、发展动态等做出详细的调查,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将调查的最终结果和贯彻过程中的问题及意见,报省环境保护委员会。

  我国乡镇、街道企业(包括校办企业和工厂、机关办的知青企业和农工商联合企业)正在快速地发展,对于繁荣城乡经济、安置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备极其重大意义。但是,部分乡镇、街道企业还存在着产品选择不当、布局不合理、技术装备差、缺少劳动保护和污染防治设施等问题,造成资源和能源的很大浪费,并严重污染和破坏了城乡生态环境。这是在乡镇、街道企业未来的发展中出现的一小新问题,必须认真、及时地加以解决。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乡镇、街道企业,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导下,根据本地资源情况、技术条件和环境状况,全面规划,合理的安排,因地制宜地发展无污染和少污染的行业。对于含有在自然环境中不易分解的和能在生物体内蓄积的剧毒污染物或强致癌物成分的产品,如汞制品、碑制品、铅制品、放射性制品、联苯胺、多氯联苯、六六六、滴滴涕等,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准生产和经营。

  乡镇、街道企业不准从事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如石棉制品、主硫磺、电镀、制革、造纸制浆、土炼焦、漂染、炼油、有色金属冶炼、土磷肥和染料等小化工,以及噪声振动严重扰民的工业项目。已建成的要做调整,分别釆取关、停、并、转措施。关、停确有困难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国发〔1983〕20号文)进行整顿、改造,限制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专业化协作生产和改组中,有关企业的主管部门要积极组建行业专门化协作中心,把分散的、不具备改造条件的电镀、热处理、铸锻、制革等厂点合并集中,并在集中以后做好污染治理工作。

  凡是排放工业“三废”及产生噪声污染的乡镇、街道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规定,征收排污费,并督促其限期治理,限期达不到要求的,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停止其生产。

  在城镇上风向、居民稠密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内,不准建设污染自然环境的乡镇、街道企业。已建成的,要坚决采取关、停、并、转、迁的措施。

  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或转产的乡镇、街道企业,都必须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县级环境保护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项目,当地计委、农办等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银行不予拨款、贷款,工商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对于不执行三同时”(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规定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对破坏矿藏、文物、水土、森林、草原、生物物种和风景资源的活动,要严加制止。

  严禁将有毒、有害的产品委托或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乡镇、街道公司制作,对于转嫁污染危害的单位有关人员以及接受转嫁的有关人员,要追究责任,严加处理。

  乡镇、街道企业所在地的县、区、乡(镇)和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加强对乡镇、街道企业未来的发展工作的领导,调整发展趋势,合理的安排布局,对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要认真做处理。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和环境监督员,要严格按照本规定和国家相关法规做监督检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规定对乡镇、街道企业定时进行检查。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按照本规定的精神,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一九八四年七月十日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七日由国务院正式对外发布。这项《规定》是根据我们国家乡镇、街道企业未来的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环境问题作出的,《规定》指出了解决这类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有效途径和措施,对于保护城乡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具有积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冬自的真实的情况,广泛深入地宣传、贯彻国务院的《规定》。要使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充分认识防治乡镇、街道企业污染的紧迫性和重要性,采取积极措施,坚持在发展生产的同时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特别是市、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根据《规定》的各项要求,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把关,加强对乡镇、街道企业的环境管理和监督检查。要与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密切配合。在实际在做的工作中,对这一些企业既要积极扶持,又要认真引导,促使他们更健康地发展。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经常了解并掌握本地区,本部门乡镇街道企业(包括校办企业、工厂和机关的知青企业和农工商联合企业)的发展动态和污染状况,按时进行检查《规定》的执行情况。对于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要认真进行处理。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总结防治乡镇、街道企业环境污染的典型经验,积极加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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