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法院公布2010年重大刑事案件

日期: 2024-08-03 09:15:33 作者: 88娱2官网电脑版

  东北网1月20日讯 19日,哈尔滨市法院公布2010年审结的全市重大刑事案件。据悉,2010年,市法院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大局,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共审结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等刑事案件5449件,判处有罪人犯7344人。

  2009年6月,时任市重点工程地铁车辆段项目拆迁指挥部公企组组长的王振良与组员李国才等人,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国家巨额房屋拆迁补偿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被告人王振良还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合计320余万元,为别人谋取利益。

  被告人郭金和在李国才的怂恿下参与贪污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振良犯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李国才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郭金和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自2008年10月起,被告人黄晓军、窦双彬等人开始从广东省中山市购买毒品,运至哈尔滨贩卖。至2009年12月案发,共实施犯罪12起,贩卖、运输6110克、1000粒;被告人赵玉玲实施犯罪10起,共贩卖、运输5560克、1000粒;被告人谢光建实施犯罪5起,共贩卖3560克、1000粒;被告人陶建国、陈勇实施犯罪8起,共贩卖、运输4810克、1000粒;被告人张晓琼实施犯罪4起,共参与贩卖1910克。

  被告人李庆甫将从姚波处所购用于吸食。2009年11月2日,公安机关在南岗区一医院内将李庆甫抓获,并当场在其贴身携带的包内缴获2袋计6.07克、含有甲基和成分的红色药片1袋计4.25克。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晓军、窦双彬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谢光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赵玉玲、陶建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4个月拘役至无期徒刑。

  2009年7月,被告人陈景锋为实施诈骗犯罪,使用虚假身份证明,在上海市奉贤区工商局注册成立锦硕公司,租用普陀区西康路维多利亚广场的房间为办公地点,将被告人陈正东、胥德文招入公司,陈景锋自任总经理,陈正东、胥德文分别任业务一部、二部经理,并招聘了被告人李文惠、曾婷婷、王芳、黄晓丽、吴钦钦、兰新英等人任业务员。陈正东、胥德文对业务员进行培训,传授劝诱他人购买股权的具体方法,并虚构了锦硕公司网址和金西化工网址,以备购买股权者查询。业务员根据陈景锋提供的全国各地炒股人员信息,按公司要求以化名与炒股人员进行电话联系,称锦硕公司受托出售金西化工的未上市股权,现售价每股约5.8元,上市后将达到18元以上,并承诺股票如不能按期上市给购买者带来损失,风险由锦硕公司承担,诱骗他人购买。被害人同意购买股权并与锦硕公司签订所谓《股权转让协议》后,即将购买股权的钱汇入陈景峰的指定账户。

  2009年9月18日,侦查机关根据被害人举报,在上海市普佗区被告人黄晓丽的住处将黄晓丽抓获,同时发现与黄同住一室的被告人陈景锋手中有数张假身份证,遂将陈一并抓获,进而在锦硕公司将其他被告人抓获。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景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陈正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2万元;被告人胥德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至6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庆芳是刑满释放人员,2008年4月,王庆芳伙同他人伪造了吉林省蛟河市同鑫栾煤矿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并分别在哈市香坊区三合路翠海花园、公滨路、幸福路M栋4号楼租赁了房屋,设立童新鑫煤矿驻哈办事处。2008年5月至10月,被告人王庆芳伙同杨贵义、曲洪富及迟志香、迟雪雁等人(均另案处理),以童鑫栾煤矿扩大生产需要资金为名,并以付给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得16名被害人2824200元。杨贵义分得10万元、宝来轿车1辆;曲洪富分得4万元,迟志香、迟雪雁各分得3万余元,其余赃款被王庆芳所得。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庆芳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8年5月,被告人张树波与其妻陈丽(已判刑)为牟取利益,经预谋在香坊区黎明街道办事处红星村小南屯租用他人车库、平房作为生产厂房及办公场所,雇用20余名员工,并在浙江省温州市等地购买了卧轴原材平面磨床、显字机、电磁起动机、轴承退磁机、打包机等设备,在山东省、辽宁省、黑龙江省等地购进有“HRB”标识和无标识的轴承,在没有经过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对上述产品做加工、配对,用显字机标注哈尔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轴公司)所有的“HRB”注册商标后,装入购进的印有哈轴公司的包装箱内(有哈轴公司合格证)。期间,二人为便于销售,还出资成立了法定代表人为陈丽的哈尔滨哈鑫精密轴承配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鑫公司)。自2008年5月至2009年3月,由张树波及业务员联系,以次充好将上述轴承销往全国各地,共销售轴承241706套,价值9306238.50元。2009年3月31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哈鑫公司生产车间进行全方位检查时,查扣了尚未销售的伪劣“HRB”轴承29468套,价值430766元。经鉴定:轴承质量合格证与哈轴不符;轴承加工工艺痕迹与哈轴不符。

  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张树波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万元。

  被告人温珂、黄立明自幼相识。2006年间,黄立明等人因殴打于涛等人而遭受刑事处罚。2010年1月31日20时许,温珂、黄立明、王松园及其朋友高振东等人,来到位于平房区新疆大街某歌厅包房娱乐。21时许,黄立明、温珂偶遇与之相识的汤钰龙、于涛等人,双方相互到各自包房内敬酒寒暄后,黄立明、于涛在210包房附近的走廊内闲聊。此间,知悉黄、于二人曾经结怨的温珂从卫生间内返回,上前欲殴打于涛,汤钰龙、黄立明劝解,恰逢平房公安分局友协派出所民警马某途经此处,正准备回到与同事聚会的203房间,马被黄立明踩脚后对黄称:“你踩到我脚了”。黄立明不满并对马出言不逊,温珂猛击马头部、面部,当即将马打倒,黄立明脚踢马头部,后温珂与黄立明连续猛踢马头部,王松园亦从210包房内冲出参与对马殴打,温珂摆脱高振东等人的劝阻,拖拽已倒地的马某,并将马头部摆正,再次蹬踏、踢踹,后被高振东等人竭力拽开离去。黄立明进入包房取得众被告人的外衣后,返回再次猛踢马头部一脚后,扬长而去。歌厅职员报警后,赶到现场的警员将被害人马某送往医院,马经抢救无效死亡。

  温珂、黄立明、王松园杀人作案后,与高振东赶往平房区友协大街一饭店继续饮酒,高振东、黄立明经电话联络找来肖雨生共饮。此间,黄立明曾为温珂寻找移动电话回到歌厅,返回向温珂述说歌厅附近人员聚集的情况,温珂当即抢来饭店服务员的菜刀一把,携众人赶回歌厅。21时30分许,接警后出警的平房公安分局兴建及友协派出所警员王珏、刘印平、李云鹏等,从抢救马某的医院返回,责令歌厅暂停营业封锁现场,恰遇温珂、黄立明、肖雨生冲入该歌厅,歌厅服务员向警员指认温珂等人即系殴打马某的人,警员遂以协助调查的名义对温珂、黄立明等人实施抓捕。温、黄暴力拒捕,肖雨生亦辱骂、推搡警员。期间,因歌厅被警方责令暂停营业,在此娱乐的被告人戴龙离开时发现黄立明、温珂等人拒捕,也上前参与对民警的推搡和辱骂,且殴打警员,还打开警车门示意已被警方抓获、身带械具的温珂等人逃逸。由于黄立明、温珂拒捕,以及肖雨生、戴龙的妨害公务行为,导致抓捕现场混乱,警方多次鸣枪震慑,警员李云鹏遭受轻微伤,并致刘印平、王珏外伤,多人警服被撕坏、警用标识被撕掉。

  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温珂犯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被告人黄立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被告人肖雨生、岳立东、戴龙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4年6个月。

  被告人计彦斌1988年曾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04年9月刑满释放。2009年初,他经人介绍与王某某确定恋爱关系,后王某某得知计彦斌曾因怀疑前妻与他人有两性关系将前妻杀害被判刑而拒绝与计相处。计彦斌继续纠缠,二人又来往几次后,王某某不再接听计的电话,计恼怒,产生报复王及其亲属之念。2009年10月4日13时许,计彦斌携尖刀来到双城市农丰镇进步村王某某的大弟弟家,见王某某没在,持刀将王某某的大弟媳张某某杀死。随后计彦斌又来到王某某的小弟弟家,持刀将王的小弟媳杀死。

  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计彦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

  被告人刘东星、沈海涛驾驶黑L19221号微型车在双城市拉脚并预谋抢劫乘客。2007年3月13日24时许,二人将乘车的被害人赵某从双城市北四道街附近拉到景观大道东侧一个胡同内,二人打赵头面部数下,抢得10余元及一部飞利浦350型手机(价值100元)、一条银白色钯合金项链(价值1200元)。为避免被害人报案,二人又将其拉到双城市南门外造纸厂南侧土路上,在车内将赵。因赵某称已经记住二人长相,二人当场将赵杀死后将尸体扔到一树林的水沟内。

  2009年3月21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刘东星、张宝驾驶黑LE4617号松花江微型车预谋抢劫。二人在双城市大修厂附近拉乘欲前往双城市土产楼的被害人关某,当车行至双城市交警队附近时,刘东星打关头部数下,用胶带将其捆绑,强行拉至张宝在双城市龙升小区的住处,抢得人民币200元及价值200元的摩托罗拉手机一部及一个装有腰带的黑包,为向其继续索要钱财将被害人拘禁至次日17时左右。二人因害怕抢劫之事败露,产生杀人之念,23时许,将关拉至102国道无人处杀死。

  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刘东星、沈海涛犯故意杀人罪、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被告人张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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